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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2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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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再度完善
  为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有效解除被征地人员的后顾之忧,自2003年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来,我县逐步扩大参保范围,放宽参保条件,合理设置档次,不断提高待遇,切实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这件好事做实。

  我县逐步扩大参保范围,放宽参保条件。积极对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行了相应调整,以前,征用耕地占全部耕地80%以上的行政村才能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而目前征用耕地占全部耕地不到80%的,按实际征用耕地占全部耕地的比例确定该行政村(生产队)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及名单。同时,进一步放宽参保条件,真正做到了应保尽保。

  合理设置缴费档次,不断提高待遇水平。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人们对不同档次和对高缴费标准、高待遇享受的需求,我县在原有2000元、A档8000元、B档15000元和C档18000元的基础上,取消了2000元的档次,C档由18000元调整为20000元,增设D档29000元的档次,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待遇水平。

  此外,我县还积极畅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渠道。根据原政策,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不允许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如今,我县允许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将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和政府补助金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一转变,满足了不同年龄层次对政策的不同需求,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这项政策发挥了最大的作用。

  (通讯员  吕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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