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7日至22日,被告人黄某、金某、王某等人经事先商量,纠集多人至新昌某酒店房间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877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向办案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三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县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县人民法院法官朱华民: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培育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司法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