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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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9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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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骗取他人钱财终将被判刑
  伙同他人设下赌局,以拉货为名引诱驾驶员参与赌博,再以某种方式诈骗驾驶员,前后三次共诈骗三名驾驶员11万余元。日前,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分工明确的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9年11月,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刘某(均已判刑)及“陈某”、“赵某”(均另案处理)预谋以设赌局圈套方式合伙实施诈骗,并进行明确分工。当月19日9时许,五人驾车到台州市。“赵某”以雇车到新昌拉货为名骗取货车司机信任,被告人王某等其余四人则按照事先约定到新昌县一宾馆房间设下赌博骗局。“赵某”与驾驶员赶到后,王某借口离开,并给驾驶员留下几百元钱,让驾驶员替自己打,并告诉驾驶员“输了算我的,赢了算你的”。于是,驾驶员也加入了赌局。起初,驾驶员“手气很好”,赢了几千元。之后,刘某及李某等人诱使驾驶员参加以两张扑克牌比大小为赌博方式的赌局,几人串通,最终,驾驶员被六人骗去人民币43000元。

  2010年3月9日、25日,被告人王某伙同上述四人,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另外两名驾驶员人民币41000元、35000元。

  日前,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县法院法官王优明: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0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诈骗罪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后又伙同他人多次实施诈骗,将骗取的财物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还,可酌情从重处罚。

  另外,也要提醒广大驾驶员,遇到生意上门时要多个心眼,谨防上当受骗。

  (通讯员  张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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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钱财终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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