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建设进程,决定对《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收范围的通知》(新政发〔2010〕54号)规定的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级次范围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乡行政区域外,我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级次统一按行政区域划分,各级土地的具体区域为:
一级地段:南明街道、七星街道、羽林街道等三个街道行政区域内,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8元;
二级地段:澄潭镇、梅渚镇、儒岙镇和大市聚镇行政区域内,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6元;
三级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除一、二级地段外的其他地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元。
二、强化“亩产论英雄”理念,对一级和二级地段内的工业企业亩产税收超有关标准的实行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新昌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收范围的通知》(新政发〔2010〕54号)废止。
20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