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稽查人员到该餐馆进行稽查,送达相关税务文书、出示税务检查证。在经营现场从抽屉调取85张嫌疑发票。面对证据,餐馆老板张某承认发票是从别人手里买来的,支付方式是用餐费相抵,还承认已经使用过十多张同样的发票给客户。从该餐馆共收缴发票85份,经省税务票证管理中心鉴定假发票84份,另一份因号码不清无法鉴定。
在对该餐馆业务收入情况进行检查时,由于收银系统层层设密,稽查人员对电子信息的检查遇到麻烦,用收银员账号进行系统检查后,由于权限设置,没有发现有价值的资料,不能反映整体经营情况。在稽查人员试图打开收银系统后台时,又遇到一道密码,经启用破密软件及对涉案当事人张某的政策教育,终于掌握收银系统的后台密码,发现电脑中的收银员工营业查询登记记录,查实该餐馆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实际餐饮营业收入145万元,且未申报纳税。
经审理、执行等程序,此案涉及补缴税(费)、罚款及滞纳金已在2011年7月执行入库。
案件点评
由于餐饮发票在财务处理中较为“方便”,在当前社会环境中,餐饮发票成为众多企业、单位争相需要的“香饽饽”,餐饮业也相应成为假发票现象比较严重的行业,各餐饮企业的违法用票行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假发票的泛滥。此案是众多发票整治案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藉此告诫餐饮行业纳税人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以免得不偿失,同时希望企业和公民在外就餐后应主动索要发票,如发现发票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以期共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是指下列情况: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