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1.购买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或病情证明),每份诊断书(或病情证明)限购无碘小包装食盐5包。
2.所购无碘小包装食盐只限于疾病患者食用,不得供其他身体正常人食用,更不得转卖或赠送他人。
浙江省新昌县盐务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