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文件精神,现就上报用人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通知如下:
一、职工工资收入是确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依据,各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上报参保职工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工资总额除以发放月数,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二、2013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按照100%确定(县政府新政发〔2013〕33号文件规定);高于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2013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于7月1日起执行。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当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再变动。
三、职工工资收入由用人单位统一填报,请单位派人带U盘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社保大厅拷贝数据或领取申报表格(也可到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www.xcld.zj.cn)。用人单位只需上报职工2012年度的全年应发工资总额、发放月数、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60%或高于300%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调整。缴费工资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各单位必须于2013年6月15前完成申报,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凡瞒报、漏报、不上报职工工资收入,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所引发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工资收入的,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精神,按照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工资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应当缴纳数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地税部门将对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专项稽查,凡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七条"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行。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