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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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6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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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录音证据可否作为工伤认定申请
  去年7月,张某进入某服装厂上班,该厂与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11月,张某在上班时,不慎右手被机器压伤,造成右手拇、食指皮肤裂伤,右中、环指皮肤裂伤伴肌腱断裂,右中指近粉碎性骨折,右小指离断伤。

  事故发生后,该厂一直未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障碍鉴定。张某找厂领导要求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并取得录音证据。张某凭该录音证据及病历资料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后,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对张某的工伤申请作出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障碍鉴定。张某凭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障碍鉴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取得了相应的工伤待遇损失的赔偿。

  律师点评

  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俞伟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规定,受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应提交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张某提交的申请表、录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伤事故的事实)、病历后,予以立案受理,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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