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建筑施工工地和市政建设施工工地。
评选条件
组织要求:各施工企业应制定“绿色工地”创建计划,落实职能部门负责,成立工地创建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总负责,设立工地环保监督员,将“绿色工地”创建工作纳入文明施工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落实;有创建活动记录、经费和完整的工作档案。
人员要求:工地全体人员积极参与创建工作,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意识,工地创建领导小组对工地全体人员进行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教育。
工地要求:严格按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工地内所有污染源均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治理,节水、节电、节能形成风气,可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利用,参与建筑工地“群众环保监督小组”活动。工地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宣传氛围,设立环保宣传橱窗和环保宣传标语。施工工程中无违反有关环保和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行为。
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控制要求:严格按照《新昌县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改善场容场貌,切实降低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活的影响,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评选方式
先由各施工工地向县建筑业管理局申报“绿色工地”,由县建筑业管理局工程管理科指导各申报企业的创建工作。
然后由县建筑业管理局对创建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和指导。县创建办配合对创建工地加强过程性抽查和指导。
最后由县建筑业管理局对申报“绿色工地”的工地进行集中考核。经考核后对拟命名为县“绿色工地”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命名为县级“绿色工地”。公示期间,凡有群众举报,并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问题,一律取消评比资格。
已获得“绿色工地”称号的单位,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凡经核实不符合“绿色工地”称号的,先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绿色工地”称号,收回奖牌。
实行“绿色工地”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群体性民工上访事件的建筑工地实行一票否决。
表彰奖励
凡获得县级“绿色工地”称号的工地,由县建筑业管理局授予奖牌,并把创建“绿色工地”业绩作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比的重要内容。
对在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