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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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18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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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潘樟春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新劳仲案字〔2013〕第312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人要求你单位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申请人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所拖欠的工资、业务费、车贴合计人民币404289.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1072.35元,支付给申请人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35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6750元,支付给申请人双倍工资118000元,为申请人补缴自2010年4月至裁决日止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13年12月10日上午9点在新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4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0天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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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昌民生04公告 2013-09-18 2 2013年09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