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到了23日,燃气灶并没送来。吕先生向客服进行了电话咨询,客服表示燃气灶要24日才能到货,并保证25日可以送货上门。没办法吕先生只能等待。
转眼又到了约定送货的时间,可说好送上门的燃气灶依然不知所终,吕先生只得再次与卖家联系询问情况。然而,卖家却闪烁其词,一会儿说明天到货,一会儿说厂方正在送货,一会儿又说苏宁正在送货。对于卖家两次爽约且推诿责任的行为,吕先生表示实在不能接受,便向浙江消费维权网进行了投诉。
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刻派工作人员向双方了解了情况。卖家也承认对吕先生作出过承诺,可实在是因为一直断货,所以未能及时安排送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最终,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卖家对违背送货承诺一事向吕先生进行了道歉,并退还380元货款,另外赔偿吕先生380元。 (通讯员 吕国苗 林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