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均应自行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各纳税人请于2013年10月31日前到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2013年度的房产税等税费。逾期不缴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鼓山中路121号
咨询电话:86033592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地址:人民东路佳艺广场三楼
咨询电话:8616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