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与潘某系同学关系。今年2月底,潘某找到俞某,表示最近没有找到出租房,想在俞某家暂住一段时间,俞某欣然应允。过了一段时间,俞某看到潘某在自己所租住房屋内做出一些奇怪的举动,样子像电影里的毒品吸食情节。“你是不是在吸毒?”俞某质问潘某,潘某也承认了自己是在吸食冰毒。但他表示,那是“瘾”犯了的缘故,就吸那么一次,希望俞某看在同学份上,对这件事情保密。俞某考虑到同学的情面,不好意思拒绝,只得答应。但让俞某没想到的是,潘某不但自己毒瘾大,还带了同样好这口的“瘾君子”赵某、郑某等人到出租房内吸食冰毒。碍于情面,俞某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没有给予拒绝。3月12日晚,再次聚集在俞某家吸毒的潘某、赵某和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潘某、赵某和郑某尿样结果均呈阳性。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俞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被告人俞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县人民法院法官梁军: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明知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而为他人提供场所的,无论是吸毒者请求还是行为人主动提供,无论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其行为均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我国毒品管理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