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2〕229号)、《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建[2013]7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昌县已关闭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批复》(新政复〔2014〕10号)、《关于限期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公告》(新矿公〔2014〕3号)等文件通知规定和《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的相关内容,你们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现将动用你们在银行储存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组织人力代为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请在本通知登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来我局签署意见、盖章(签字),并回复我局;逾期不回复,我局将按规定强制动用治理备用金。
特此通知。
新昌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