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以其妻罗某的名义在我县注册成立了电子厂,罗某为法定代表人,该厂的实际经营管理则由杨某全权负责。2012年9月,该厂与嵊州三界某公司产生债务纠纷问题。加上经营不善,致使企业效益下降,开始出现拖发工资的情况。2013年5月,杨某已完全发不出工资,拖欠屈某、舒某等13名工人的工资合计人民币65026元,其中拖欠屈某工资合计人民币17000元,拖欠舒某工资合计人民币11250元。
眼看着工人的催讨越来越紧,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还欠下外债40余万元。2013年6月下旬,杨某与10余名工人玩起了“躲猫猫”,逃匿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从此“人间蒸发”。期间,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杨某支付工人工资,但杨某态度蛮横,毫无悔过之心,仍然拒不支付工人工资。随后,杨某被公安部门抓获归案。2013年10月23日,杨某向屈某、舒某等13名工人履行支付工资义务。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求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