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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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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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合租人财物被判刑
  日前,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徐某为梅渚镇人,是“90后”。因从小无心向学,仅初中毕业就开始混迹社会。在社会上摸爬滚打几年后,徐某非但没学会吃苦耐劳,反而沾染上了好吃懒做的恶习,对待工作不上心,经常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今年8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在与他人合租的套房内午休,后因天气炎热到客厅冰箱拿饮料,中途碰到了正要去卫生间洗澡的合租人陈某。被告人徐某拿好饮料回房时,偶然发现陈某因匆忙洗澡忘记关上房门。这半开的房门似乎有着别样的魔力,联想到最近自己手头正拮据,徐某就将贼手伸向了这半开的房间,趁陈某洗澡之际,溜进陈某卧室,窃得其放在桌上的铂金戒指两枚。盗窃得逞后,当日下午,徐某随即以1700元的价格,将该两枚铂金戒指典当于七星街道某打金店。被害人陈某洗完澡后发现戒指被盗便立即报了警。警察听完被害人陈某关于戒指被盗经过的叙述及实地勘察后,很快就将嫌疑目标锁定在了合租人徐某身上,并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该两枚戒指价值合计人民币4971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追回。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求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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