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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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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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是否要承担房屋装修费
  2008年2月14日,陈某向俞某租赁了一套100平米的套房,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年租金12000元,每年租金应于每年的2月14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俞某将房屋交付给陈某使用,陈某按约支付租金。2011年3月,陈某觉得此套房过于陈旧,在未取得俞某的同意下,擅自将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花去装修费12000元。在装修过程中,俞某也得知了陈某装修房屋,但是其并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并且也未对陈某这一行为加以阻止。2013年2月14日,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俞某要求收回该房屋,陈某表示同意归还房屋,但是要求俞某必须支付房屋的装修费12000元,俞某拒绝支付。于是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俞某支付房屋装修费12000元。

  律师点评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芳芳:陈某与俞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陈某装修房屋时,俞某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加以阻止,应视为俞某同意了陈某这一行为。现陈某装修房屋所使用的墙纸、地板等均属于房屋的附和物,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俞某不应对陈某擅自装修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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