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芳芳:陈某与俞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陈某装修房屋时,俞某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加以阻止,应视为俞某同意了陈某这一行为。现陈某装修房屋所使用的墙纸、地板等均属于房屋的附和物,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俞某不应对陈某擅自装修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