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芳芳: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为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或有法律明确规定此为个人一方财产的。在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车辆且未出具书面的赠与合同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没有对赠与对象进行约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李某名下的轿车,从李某提供的存取款凭证及短信记录,足以证明系李某父母出资购买,并赠与李某,但当初购车时并未有书面赠与合同确认仅赠与李某一方,故该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关于张某名下的房屋系婚前取得应归张某个人所有,婚后还贷部分则应当认定为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还贷部分应予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