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瓶装燃气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维护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保障G20峰会城市燃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省建设厅《浙江省城镇燃气储配单位反恐怖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对瓶装燃气销售送气环节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县全面实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市民购买瓶装燃气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单位用户须携带购销合同和经办人身份证。
二、户籍不在本县人员购买瓶装液化气需提供身份证和临时居住证。
三、燃气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实名制销售制度,不得将瓶装燃气销售给身份不明者。
新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新昌县公安局
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