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3上一期   下一期4  
 
标题导航
 
2016年07月12日 星期二 出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男子非法捕鱼被判刑
  通讯员 求金霞

  也许在部分老百姓眼中,在禁渔期捕鱼没什么大不了的,就算被执法人员抓到,也不过是一顿批评教育再加罚款便了事。殊不知,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7月4日,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6年3月底,绍兴市水利局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发布禁渔期通告,全市外荡水域禁渔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禁止所有捕捞作业。5月24日晚,谢某为了吃溪鱼尝鲜,携带自行组装的电瓶捕鱼器等工具,到大市聚镇寨岭水库坝下水域,采用往水体通电的方法捕捞溪鱼,被夜间巡逻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查扣电瓶捕鱼器一套及溪鱼205尾。

  第二天,办案人员经过前期侦查和搜集证据后,将谢某再次传唤到派出所,面对摆在面前的证据,谢某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经查,谢某系大市聚镇人,平时就喜欢捕野生溪鱼或者抓野生黄鳝、泥鳅尝鲜。在谢某眼里,什么时候想吃鱼就什么时候去捕,没什么大不了。同时,谢某也交代,他知道每年4、5月份是鱼类繁殖期,为保护鱼类产卵繁殖,政府是禁渔的。“用电瓶捕鱼器电鱼会影响鱼产卵,这些我都知道,所以我专门挑了晚上并找了个偏僻的地方电鱼,想着应该不会被抓到。”谢某说。

  从被抓现行到传唤至派出所,谢某比较配合,当办案民警告知他涉嫌犯罪时,谢某才真正傻了眼。无独有偶,7月5日,县法院开庭审理了另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王某、蔡某也是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瓶捕鱼器捕捞溪鱼454尾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蔡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快讯
   第03版:民生
   第04版:专刊
   第05版:人文
   第06版:金色田野
   第07版:法治之窗
   第08版:健康资讯
县检察院召开半年度工作会议
儒岙司法所召开社区服刑人员座谈会
隐瞒犯罪难逃法网 押回重审严惩不贷
小将司法所开展集中教育学习会
男子非法捕鱼被判刑
城南司法所开展护航G20宣传活动
回山司法所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南明司法所多措并举助力“八大行动”
清凉一夏 惊喜折扣
广告
今日新昌法治之窗07男子非法捕鱼被判刑 2016-07-12 2 2016年07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