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执法手册》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问题二:企业应如何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规定和要求,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资料。对贮存场内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除自行处置外,应全部委托持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需根据有关要求报批危险废物申请转移计划并获得批准。
跨市转移许可办理流程:
①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并填写转移计划报批表(联系电话:86230453) → ②报危废产生单位属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 ③危废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商经函 → ④危废移入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意见 → ⑤危废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