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等文件要求,我省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