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五)房屋交换。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因此,交换方式取得的房产土地,由补差价一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2.顾客在超市消费达到一定的积分额度可以用积分兑换礼品,取得该礼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因此,积分兑换礼品符合上述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残疾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因此,残疾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按规定享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4.物流企业购买的土地计划建设仓库用于商品仓储,但目前还在在建工程阶段,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只有实际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才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