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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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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实行
企业化运营并施行准入许可机制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管理,根据《新昌县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 2016 ]139号文规定,现就新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采取企业化运营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是指在新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

  建设工程渣土运输实行运输许可准入制度,实行企业化运作模式,运输单位必须凭新昌县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渣土办)核发的《新昌县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承运建设工程渣土,建设、拆迁及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渣土交由个人或未取得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二、获得《新昌县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我县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司法人;

  (二)具有我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属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

  (三)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

  (四)具有30辆(含30辆)以上符合统一密闭化技术标准及加装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的专业运输车辆,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喷涂公司名称、货箱两侧和车身后部喷涂号牌放大字体,其中统一标准新车不少于10辆;企业名下挖掘机不少于5台、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装载机、冲洗设备;驾驶人资格和车辆牌照、证件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五)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地,有与运输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

  车场,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有与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企业自备不少于30亩的工程渣土中转场地。

  三、本通告发出后,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渣土办进行报名登记,报名日期自即日起截止到2016年11月25日结束,逾期不予受理。12月25日后,县渣土办牵头会同县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申报的运输企业进行联合审查。通过资料审查、车辆检查、现场核验等形式进行全面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渣土办发放《新昌县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车辆发放渣土运输标识牌(渣土牌),准予其承揽新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渣土运输业务。准入的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情况将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

  自2017年1月1日起,个人和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擅自承运建设工程渣土的,由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查处。

  五、县渣土办地址:新昌县文体路163号(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咨询电话:0575-86939856。

  六、 本通告自发出之日起实施。

  新昌县建设工程渣土

  处置管理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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