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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2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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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茶产业监管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
  赵铁锋

  为不断提高茶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茶叶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保障茶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大佛龙井”的品牌价值保值增值,结合多年的监管实践和对镜岭、回山等主要乡镇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的实地走访调查,我局形成了关于我县茶叶监管工作和产业发展的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新昌是中国名茶之乡,拥有全国最大的龙井茶交易市场——中国茶市。据统计,2015年中国茶市的年交易额达35亿元,其中网上交易额达到2.3亿元。2003年,“大佛”证明商标成功注册,进入原产地域保护时代。2009年,“大佛龙井”入围全国茶叶区域公共品牌十强。2015年,该品牌价值已达31.77亿元。

  我县茶叶产业涉及全县16个乡镇、街道,现有茶园面积12万亩,有茶叶生产加工企业39家,约有15万人从事茶叶种植、生产和销售,茶叶已然成为我县的传统优势农业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主要产区分布在回山、双彩、小将等乡镇,农户自产自销的茶叶在集镇交易点被茶叶贩子收购后,大部分经中国茶市这个平台进行二次流通和销售。在中国茶市销售茶叶的,可以分为几大类:一是从农户手中收购散装茶叶后在中国茶叶仍以散装茶叶销售为主,主要销往外地茶庄,茶叶生产企业等单位。二是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茶企在中国茶市开设有门店,销售其生产的茶叶,同时也收购部分经销户的茶叶。三是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中国茶市收购散装茶叶,有顾客买茶后,以“大佛龙井”的包装分装茶叶散卖的。四是直接销售预包装茶叶的,比如铁观音,大佛龙井等。五是销售茶叶用具或茶叶的。六是在门店销售茶叶,同时在网上销售茶叶的。七是上述情况都混有的。其中以销售散装茶叶为主的经营户占大部分。

  二、 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县茶产业蓬勃发展,品牌效应不断显现,市场销售网络逐步完善,农民收益逐年增多,但与此同时,问题也逐年凸显。

  (一) 监管的法律适用不明

  茶叶属食品还是农产品,直接涉及监管法律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问题,涉及是否需经许可经营的问题。但目前对茶叶的类别属性不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国家、省食药局及市场监管局均未明确界定。

  因界定不清,目前我们在实际监管中将散装茶按食用农产品定性,经过包装的茶按食品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需经许可,另外,从目前食用农产品销售的情况看,经营主体多为农民和小、散个体经营者,经营对象主要是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若通过许可进行管理也不现实。因此,从实际出发,我们继续维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做法,实践中也不实行许可。主要是通过增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规定,加强对批发市场的管理,进行源头控制等途径加强监管。但对精制茶叶进行包装的,按照预包装食品来监管,需取得许可方可进行经营。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另外,食品经营许可本身存在局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许可项目只有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等四类,而散装茶叶明显不属于上述四个类别。为此,从食品经营许可来看,散装茶叶只能按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茶叶在流通环节按预包装食品销售管理,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和管理,食品生产环节,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和管理。

  (二)散装茶叶包装随意

  我县对茶叶包装缺乏标准化管理,也没有形成对茶叶包装的硬性标准。在茶市,散装茶叶可由顾客自由选择包装类型,即买即包,印有“大佛龙井”“龙井茶”的包装袋和包装盒也可以在各大茶叶经营门店轻松购得,“大佛龙井”的地理商标使用几乎零门槛。我县茶叶行业专家也表示,顾客可以自由选择包装盒是该行业内一大公开的秘密,包装随意搭配,用什么档次的盒子装什么样的茶叶,完全由顾客说了算。

  茶叶的随意包装直接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品牌保护不力,二是埋下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包装标识在《食品安全法》中有着严格规定,而在我县却可以随意买到各种式样的茶叶外包装,保质期、品牌等都没有严格限制。另外,部分茶农、茶商到周边县市收购青茶、干茶后,套用本地包装出售,出售时部分包装甚至无生产日期,无生产企业名称。该类茶叶与“大佛龙井”产地不一,质量差异较大,再加上炒制风格五花八门,少数茶农甚至在炒制时偷减工序,干度不足,存放不久就可能会影响茶叶质量,严重影响“大佛龙井”品牌形象和茶叶饮用安全。

  三、 对策建议

  面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茶叶产品质量为抓手,对茶叶实现从种植、生产加工、销售流通的全产业链管理,确保我县茶叶产业长足发展。

  (一) 明确茶叶监管法律

  建议政府出台适合我县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帮助完善茶叶市场监管手段、措施和方法。明确哪些属于预包装食品,哪些属于散装食用农产品,区分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区别分类监管,按类实施市场准入和许可证制度;同时强化进入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设立食用农产品市场检测台;建立茶叶市场夏秋茶重点抽检检测监管等一系列措施,确保把地产食品源头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确保我县茶叶产业健康发展。建议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散装茶叶按食用农产品进行许可和管理。农户自产自销的散装茶叶,经营收购的散装茶叶,在中国茶市流通的散装茶叶一律按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即不需要经过许可,只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但农业部门要加强农户使用农药的监管。

  2.茶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预包装茶叶必须是正规茶叶生产企业生产的茶叶,即必须是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销售预包装茶叶的经营户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 加强茶叶包装管理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茶企,应该有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包装。“大佛龙井”的品牌必须经县名茶协会授权方可使用。

  2.在中国茶市或在本县固定门店经营茶叶的经营户,不得现场进行茶叶包装,只允许散装销售。随意包装销售茶叶的,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加大茶叶流通环节监管力度,规范包装标识使用,维护“大佛龙井”品牌形象。

  4.县名茶协会要加强对“大佛龙井”品牌的保护,不得随意授权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茶企或个人使用“大佛龙井”品牌。

  (作者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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