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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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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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若未写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限
则保证期限为多长?
  【案情简介】2014年1月,张某向石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写明还款期限,俞某对此借款提供保证,未写保证期限。借款后,2015年2月1日,石某要求张某还款,张某认欠不还,于是石某向法院起诉。

  【律师点评】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勇: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借条中未写还款期限,应以债权人要求还款之日为借款到期之日。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以石某要求还款之日起算,即2015年2月1日起算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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