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答: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设置,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详见《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指导目录》)。在指导目录中列举了9大类,包括基层人力社保管理类岗位、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科技、法律服务、民政服务、市政管理、公共环境服务等类别;这些辅助性的政府服务工作都可开发设立为公益性岗位。
问:哪类人员可申请安置?
答: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劳动年龄内“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4050人员”“复员转业军人”等;另一类是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文件明确,本县户籍5年内高校毕业生失业1年以上的可申请登记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如果有合适的岗位,也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现有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认定标准也亟需调整。省人力社保部门正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意见讨论中,年内或将确定新的标准,届时我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或将作出调整。
问:补贴标准和年限怎么定?
答:公益性岗位是项“兜底”的就业工程,补贴标准也是兜底性设置。文件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岗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补贴,并且规定用人单位须为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的岗位,最高按450元/月标准进行补贴。文件对安置对象年限也作了规定,公益性岗位安置最长年限为3年,目的是保证公益性安置人员的充分流动,调动公益性安置人员的市场竞争性。
问:岗位和人员安置申请程序怎么走?
答:文件规定,政府机关、部门或其它公共管理服务机构若需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首先需向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登记,人力社保部门委托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岗位开发必要性和真实性进行勘察,如果勘察意见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岗位开发即完成。另外就业困难人员需申请安置的,也需先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勘察同意后可作为待安置对象,经人社部门、用人单位、乡镇(街道)和个人等多方协商后确定具体安置岗位。 (梁旭东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