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新昌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县政府第19号令)的规定,现将办理2017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7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请在2017年6月1日—6月30日(节假日除外)到新昌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凭《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确认已安置残疾人人数。逾期不办理的,视作2017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含福利企业)在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残疾人证原件;
2.用人单位2017年1-5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原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2017年1-5月份打印件);
5.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员汇总表》。
认证地点:新昌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处。
地址:七星街道南岩路199号(中医院后门五楼)。
联系电话:86028751。
新昌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