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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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7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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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解答
  1.员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二次发放,第一次取得时已按特殊算法计征了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取得时还可以按特殊算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员工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若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的规定,(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的规定,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反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方面的诉求?

  答: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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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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