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日前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时间从今年1月1日算起。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发出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81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0元调整为23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20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80元调整为181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及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为1210元。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规定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和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提高到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