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且存在占用公共空间、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形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11月16日前,由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凡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实行“四不予”措施。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发现有新增违法建设的,一律予以拆除。
四、凡抗拒、阻碍行政执法或谩骂、殴打执法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