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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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6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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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这样的事千万别做!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陈某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与丁某商议,由丁某帮助陈某替考,陈某在考试通过后支付丁某人民币3000元。同月5日,丁某持陈某身份证到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理论考试场地,代替陈某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代替考试罪,判决丁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点评】 泽大律师事务所章坚:我国刑法对代替考试罪具有严格的限定,并非代替参加考试就构成该罪,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比如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别是由我国《高等教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考试,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

  在责任追究方面,代替考试罪除要追究应试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外,也需追究代考者即俗称“枪手”的刑事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代替考试过程中实施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准备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会触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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