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气温逐渐升高,钱某为了给老家的房间安装空调,经人介绍,将空调安装交给了平时从事空调安装的孙某(无相应营业执照),孙某则指派雇工王某安装。王某在二楼房间安装空调室外机过程中,因手滑不慎将扳手掉落,将刚好路过的陆某砸成重伤,陆某花去医疗费10多万元,并休息六个月。
那么,孙某、王某、钱某是否应对陆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陈柳怡:
一、孙某与王某是否应当对陆某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与王某属于雇主与雇工的雇佣关系,现在则称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应由孙某对陆某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孙某对王某的追偿问题不在本案考虑范围。
二、钱某是否应当对陆某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钱某将空调交给平时在从事空调安装的孙某安装应属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90-2008)第九条规定:“从事空调器安装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相关资质方可上岗。”钱某将空调安装工程交给没有安装资质的孙某,选任承揽人存在过失,应当对陆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孙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陆某承担赔偿责任。钱某作为定作人选任没有安装资质的孙某安装空调,应当对陆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