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小辉涉嫌拒不执行裁定一案,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小辉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小辉系南京某制冷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阿力、阿四和我县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9日由县法院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2019年1月7日,阿力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次日,县法院向小辉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同年1月8日至7月期间,小辉明知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仍将该期间的收入用于偿还高利贷等社会债务,而其名下的平安账户总收入达人民币1917110余元,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未能执行。
县检察院提醒,借贷交易等行为要做好证据保存,若对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向对方追偿;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讼保全,防止对方财产转移,降低自身损失风险;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维权;被执行企业应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做好如实申报财产等工作,切勿存有侥幸心理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实施拒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