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检察院提起关于何某、俞某非法猎捕和收购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获判。
2018年7月,何某驾车至沃洲湖周边,猎捕野生画眉8只,并将其中4只驯养在一出租房内,其余4只则以220元出售给俞某,后因俞某驯养不当,致使4只画眉死亡并被丢弃。经生物技术论证认定,何某驯养的4只野生画眉为雀形目画眉科画眉,系省重点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县检察院认为,何某、俞某非法猎捕和收购省级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致使动物死亡,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画眉基准价值每只人民币1000元,故认定二人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人民币4000元。
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无适格主体提出诉讼的情况下,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全部支持县检察院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何某、俞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由双方各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就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进行赔礼道歉,而何某饲养的画眉在经过鉴定后被放飞。
县检察官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的野生画眉属于省重点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属于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为。君子爱鸟,养之有道,切勿自行捕捉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