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女子紫琴结婚,随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节,奶奶给孙女孙子一个大红包,总额56万元,用定期存款存在3个孩子的名下,存单由紫琴保管。后来,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紫琴提出离婚,但法院驳回请求。提出离婚后,紫琴以监护人身份,凭户口本和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取走子女的钱,丈夫和三子女向法院起诉紫琴,要求其还钱。
法院认为,父母作为监护人要保护子女权益,除非为子女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理子女财产,故紫琴应把钱还给孩子,并赔偿利息损失。
【案件点评】 张月 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
孩子的压岁钱是别人给的,这属于孩子获得的“赠与”,获赠财产属于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财产。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一般来讲,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不得反悔。给孩子压岁钱符合赠与条件:赠与人是父母或亲友,孩子是受赠人,赠与人给压岁钱都是自愿且无偿的,而孩子作为受赠人也是愿意接受。
认为压岁钱是家长间的财产交换,这不符合法律事实。因为在家长互相给对方孩子压岁钱的过程中,家长之间并没有进行直接对话或财产交换,这是两个并行的赠与行为,不能“忽视”孩子将其“合并”成一个行为。
[法律条文]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家长一定要向孩子说明清楚:收上来只是为其保管而非没收,钱还是归他们支配和使用的。
《民法总则》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民法总则》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