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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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5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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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踢商场电梯门失去八个月自由身

  通讯员 徐康丽

  近些年,暴力破坏电梯门的事件屡见不鲜,有人因此锒铛入狱,有人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破坏的是一扇电梯门,等待你的将是监狱的大铁门。

  “太缺德了,要是电梯里有人后果不堪设想。”2月22日凌晨1时许,保安徐师傅在商场五楼巡逻时发现被损坏的电梯不禁感到后怕,面前的消防电梯门被人为强力破坏,电梯门已严重变形,配件散落一地,电梯也被门卡住无法正常运行。

  十分钟以前,年仅20岁的蔡某因为和女朋友闹分手,心情沮丧,正在酒吧内酗酒消愁。得知女朋友在商场五楼的KTV内唱歌时,蔡某急冲冲地赶到KTV想找女朋友谈谈心,但在KTV转了几圈后,他还是没有见到女朋友的身影。不甘心的蔡某站在五楼消防电梯门口电话联系了女朋友,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挂了电话的蔡某怒火中烧,为发泄情绪便一脚踢向面前的电梯门,电梯门整个掉落在电梯里,导致电梯卡在四楼和五楼中间无法正常运行。蔡某见深夜无人,便大摇大摆地乘坐另外一部电梯潇洒离开。

  回家途中,蔡某酒醒得差不多了,想到之前的行径,颇有“经验”的蔡某便打电话通知KTV负责人,表明自己会赔偿,希望KTV方能大事化小。但是,因被损坏的电梯维修金额高达8500元,公安机关以蔡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更令人咋舌的是,距离蔡某上次在KTV随意殴打他人被判刑释放还不到一年。

  案发后,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KTV方全部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新昌县检察院综合蔡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对其开展法治教育,要求其加强法治观念。近日,新昌县人民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说法:

  电梯不是我们发泄情绪的工具,破坏电梯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安全事故,也可能会涉嫌犯罪。除电梯外,任意损毁、占用其他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年轻不是冲动的理由,更不是法律处罚的“免死金牌”,千万不要一次次恣意挑战法律的底线,否则,等待你的只会是法律的枷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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