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章力文
吕某于2008年3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房屋,房款总额为130万元,吕某父母于婚前支付购房首付款80万元,2011年吕某与黄某登记结婚,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基本由吕某父母偿还,后全数还清。2012年6月,吕某就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初次登记,并申请添加黄某为该房屋的不动产共有人和抵押人,因此该房产登记为吕某与黄某共同所有。2019年6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吕某离婚,并分割上述房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吕某与黄某离婚,吕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按照房产现有价值30%的比例给予黄某经济补偿。
近年来,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时,该出资应认定为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这个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上述案例中,吕某婚前其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吕某的赠与,婚后其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吕某和黄某的赠与。虽然涉案房屋系吕某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还贷,但房屋登记在吕某和黄某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吕某和黄某共同共有。在离婚析产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对该房屋的出资贡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实施后,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规定与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但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有一定的差别。上述案例中,鉴于吕某父母对于婚后出资支付的按揭款,没有明确约定及表示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因此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修改对该案没有实质性影响。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