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镜岭派出所
告知人:张伟钦、胡栋
被告知人:烟台德华物流有限公司
单位法定代表人:牟德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告知如下:
2021年10月19日14时,烟台德华物流有限公司安排车辆鲁FDK390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运输危化物品TDI(甲苯二异氰酸酯),车辆由孙贵权驾驶,吴丕丽押送,从福建福州出发到江苏宜兴,途径S9苏台高速公路,未经报备擅自进入新昌镜岭互通路段禁止路线。2021年10月20日10时多,该车行驶至新昌县镜岭镇十九峰高速路口下高速时,被执勤的绍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六大队民警查获,经查该车存在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违法行为,移交新昌县公安局,新昌县公安局指定镜岭派出所处理。
以上的事实由孙贵权、吴丕丽的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发货单、绍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六大队的移交手续、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烟台德华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的行为已构成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公安机关将据此对烟台德华物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现对烟台德华物流有限公司处罚前公告告知,自公告告知七日内,烟台德华物流有限公司对告知内容有异议可向办案单位新昌县公安局镜岭派出所反映。如未提出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