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聚中机械制造厂: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3月2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王章江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6)84号),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王章江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14728元、经济补偿金3472.8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6年5月25日15时00分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社会治理中心人民中路212号234室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