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产业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用地标准,增大投资强度,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在《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规定的标准上提高20%。投资强度计算方法为:土地款项、基建费用、设备款项及三项费用的同期银行利息相加乘以1.3系数,再除以土地面积。
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建多层厂房,建筑密度不低于40%。在符合规范要求下,经规划许可,允许企业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和生产性用房建筑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企业非生产性用房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加。
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开竣工日期执行。如遇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转让,防止出现炒买土地行为,对实际投资额达不到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新增用地的工业项目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由乡镇(街道)、园区或土地储备中心按原出让价收购(储),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重置价格收购。对不符合规定的转让行为,县房管局、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同时,我县对工业用地履约管理、工业项目复核验收等制定相应制度,并加大工业项目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依法按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