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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29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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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县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善《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比例

  对选择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左右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适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从2011年起,参保人选择1000元档或2000元档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提高到25%。选择1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及按平均缴费额折算的,财政补贴标准不变。

  二、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等因素,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至89周岁人员,由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统一提高到80元/人。

  另外,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所有人员,再发放每月20元/人的城乡居民养老补贴。

  三、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

  为进一步体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长缴多得的原则,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6年及以上的养老待遇享受人员,养老金重新计发。

  对2009年12月31日前、按原《新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08〕132号)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

  四、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发放每月30元/人的高龄补贴。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高龄老人补贴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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