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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9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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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毁林开垦加强城区绿化管护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绿化环境改造步伐,推进“森林新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毁林开垦加强城区绿化管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城市绿化环境改造,对县城周边山体进行人工造林、坡耕地退耕还林和林相改造,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改善城区生态环境,打造山水品质之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上下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城区绿化管护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林地,严禁在城北山体、南复线两侧山体和大佛寺景区、卧龙山、南明山等城市绿化环境改造范围内毁林开垦。对已在上述范围内毁林开垦的,必须立即停止耕种,恢复原貌;已实行退耕还林的,必须立即停止耕种。

  三、各街道、景区作为城市绿化环境改造建设和管护的主体,必须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认真履行管护职责,落实管护措施,确保种一片,成一片,切实提高城区绿化改造的成效。

  四、对擅自毁林开垦,破坏城市绿化绿地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毁林开垦和破坏城市绿化绿地举报电话:

  110(县公安局);86128760(县林业局);86291000(县城管执法局);86253066(大佛寺景区)。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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