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今日民生
3上一期   下一期4  
 
标题导航
 
2012年06月19日 星期二 出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外贸企业申请开具《证明》期限放宽
  日前,笔者从县国税局获悉,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期限放宽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1号公告,从2012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通讯员  李新顺)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今日快讯
   第03版:专刊
   第04版:人文新昌
   第05版:今日民生
   第06版:法治之窗
   第07版:金色田野
   第08版:生活资讯
从军官到税官的完美转身
交通窗口学习英模吴斌
镜岭镇举办计生业务技能培训
培训基地促进农村妇女就业
财政窗口使用文明用语获好评
外贸企业申请开具《证明》期限放宽
不论多少,都要归还失主
绍兴护士学校2012年招生
新昌县人力资源市场招工信息1137期
今日新昌今日民生05外贸企业申请开具《证明》期限放宽 2012-06-19 2 2012年06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