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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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三制度”提升“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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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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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三制度”提升“四能力”
县检察院着力应对反渎工作新挑战
  自今年新刑诉法颁布以来,县检察院积极组织开展学习,针对修改后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建立“三项制度”、提升“四种能力”应对反渎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检察院建立学习刑诉法的三项制度,即建立定期学习制度,要求每星期专门抽出两小时进行全员集中学习;建立检查考评制度,安排专人对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建立集中点评制度,要求全员重点学习刑诉法修正案基本内容,修改的背景、过程、内容,以及专家、学者对刑诉法修改事项的解读,撰写学习心得,最后由局领导集中点评、总结。

  在加强学习的同时,县检察院有针对性地提升反渎干警的四种办案能力。

  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无疑将增加办案的难度。因此,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全面提升反渎干警案件的初查能力和证据固定能力,在初查阶段就要有目的地收集与案件有关信息资料,一旦出现直接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快速收集、查扣,以防毁灭转移。

  县检察院着力提升反渎干警规范执法的能力,加强沟通,完善录音录像制度,积极落实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制度。同时,及时督促辩护律师切实自律,对少数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帮助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严肃查处,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新刑诉法规定,对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对此,县检察院不断提升反渎干警审讯能力。利用好立案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机会,扎实工作、取证前移,争取赶在律师介入案件前收集和固定好主要证据,尤其是原始证据、间接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证据。同时,充分运用已收集掌握的证据,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力度,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寻找适当时机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进而发现新的线索和取证方向。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此,县检察院着力提升技术侦查权的运用能力。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县检察院积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有效利用技术侦查权,缩短案件的查办时间,提升办案效果。

  (通讯员  吕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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