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1990年的赵某某是嵊州人,案发前在上海打工,想到快过年了可是身上没什么钱,就找同为90后的老乡陈某和赵某诉说烦恼。碰头之后,三人一拍即合,决定找个有钱人“搞”点钱过个“好”年。2013年1月中旬,赵某某等三人准备好作案工具,通过查看地图决定选择距离嵊州市约200公里的宁波市象山县作为作案地。1月17日(即腊月初六)晚,三人在象山县东谷湖遇见蒋某(男)和黄某(女)散步,就决定选择这两人作为作案对象。通过使用暴力手段,赵某某等三人将蒋某、黄某二人劫持至蒋某的轿车内,并迫使蒋某驾车至新昌。在车内,三人分别从黄某和蒋某处劫得人民币7000元及手机一部。赵某某还通过电话要求蒋某家人准备30万赎金。为了防止蒋某不听话,三人还让蒋某服用了安眠药。次日,蒋某乘赵某某等三人睡着之际,下车逃离。三人醒后下车寻找,黄某乘机锁住车门。赵某某等三人见状,不敢停留,也匆忙逃离了现场。之后,蒋某、黄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晚20时许,新昌警方将正在小饭馆吃饭的赵某某、陈某、赵某抓获归案。
(通讯员 杨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