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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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30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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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存折但未告知密码,赠与是否成立?
  案情:张某于婚前将一张10万元的定期存折交给了李某,当时表示将这笔存款赠与李某,李某也欣然接收,但张某未告知密码。结婚几个月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所持存折上的10万元存款归自己所有。而李某认为,该存折是张某的婚前赠与所得,存款应归其所有。

  律师点评

  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章坚律师点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根据以上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仅需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故笔者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所以双方的赠与行为依法成立并生效。

  对于双方争论的赠与存款应归谁所有,关键应看张某能否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张某将所赠与的存折交与李某,但未告知其密码,李某虽然持有存折,但实际上仍无法取得该10万元存款。

  因此,张某赠与的存款应视为未交付的财产,其所有权仍归张某所有,并没有发生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回赠与,故张某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取回其赠与的财产。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张某与李某的《赠与合同》,存折上的10万元归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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