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五十的祝某是宁海人,有着四进宫的“经历”,其中三次是因为诈骗罪被判刑。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祝某在手机“微信”上使用昵称“弘扬雷锋精神的人”与昵称“君子坦荡荡”的黄某互相加为好友。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祝某得知黄某家夫妻关系不和睦,遂产生向其骗取钱财的意图。
同月20日左右,祝某约黄某到其入住的酒店房间内见面,并称其可通过佛法为黄某化解烦恼,骗取黄某的信任。同月24日,祝某以为黄某烧佛经为由,从黄某处骗得人民币695元。
后被告人祝某又谎称自己是宗教慈善协会的代表,并虚构一个名为“周雪青”的人,通过另一个手机号码以发短信的形式谎称是我县民政局主任及宗教慈善协会代表,并让黄某也加入该协会,加入后协会会赠送给其房屋和车辆,骗取黄某的信任。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底期间,祝某利用自己及“周雪青”两个身份,以宗教慈善协会的名义,多次以回敬费、功德费、房产收益费、牌照费等借口,从黄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7万余元。后被告人祝某将上述人民币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此外,被告人祝某谎称在嵊州市开海鲜门市部,招聘蔡某为员工,以门市部开业员工应包“利是钱”为由,并承诺开业后会如数归还,骗取蔡某人民币1万余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对祝某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张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