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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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3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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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伤亡属工伤?
  周某系农民,2009年7月1日,在其61岁时,与某煤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公司为其申办了工伤保险。2010年6月12日,周某在煤矿工作时被垮塌下来的石块砸伤右手。2011年3月25日,周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该仲裁委以周某年满60周岁,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同年10月送达周某。

  周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4月,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人社局的不予受理行为。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人社局辩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只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周某与煤炭公司之间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煤炭公司述称,与周某存在劳动关系,周某因工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最后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周某胜诉。

  律师点评:

  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王晓松律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了:“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意见虽非司法解释,但对同类案件具有指示作用和指导意义。本案原告系农民且因工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条件。

  我国劳动法对农民工劳动者工作的上限年龄没有禁止性规定。国务院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应该退休”仅针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和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而对于农民的退休年龄并未明确界定。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订立劳动合同已接近一年之久,双方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且第三人早已向被告提供原告的真实身份信息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至今,被告也并未因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予办理参保手续,表明被告作为工伤保险部门已经承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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