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潘樟春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新人劳仲案字〔2014〕第0286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自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所拖欠的工资、业务费、车贴合计人民币404971.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1242.85元,支付给申请人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6000元,为申请人补缴自2010年4月至裁决日止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14年10月30日上午9点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4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0天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